未约定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作者:罗福荣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时,就会有选择就会有对比,就需要考虑哪个法院管辖会更便利。
出于诉讼成本、避免地方保护主义或法院审理周期等因素考虑,部分情形下,当事人或者律师更愿意以合同履行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以合同履行地作为来确定管辖法院是有两个前置条件的,即该案不存在约定管辖及不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为一般管辖。
一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民诉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条款主要规定3种情形下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一、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点且合同已实际履行
若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点,且该合同已实际履行,无需考虑实际履行的地点与约定履行的地点是否一致,以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点或约定不明确
要弄清楚该情形下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则首先要理解“争议标的”这个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辖61号裁定书中认为《民诉解释》第十八条中的“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而非原告的诉讼请求。
买卖合同纠纷中,虽买方诉请为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货款,但该诉请实则指向的合同义务为卖方应当按照约定交付钢材,故该案当事人争议标的不是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而应当为其他标的。
明白这个概念之后,后面就按照《民诉解释》第十八条进行判定即可。
01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
最典型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合同非借款合同莫属。出借方的合同义务是出借本金,借款方的合同义务是归还本金及利息,均为给付货币。故在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形下,出借方诉请要求返还本息或借款方诉请履行合同支付借款,均可以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提起诉讼。
除借款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如果争议的合同义务内容为给付货币的,也可以适用本条 “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比如此前所述(2019)最高法民辖61号裁定书中的卖方起诉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参考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邓慧生、舒魏股权转让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辖31号
- 最高人民法院-王有朋诉俞文权买卖合同纠纷案-(2023)最高法民辖14号
- 最高人民法院-山东凯兴木业有限公司、武运毛等买卖合同纠纷案-(2022)最高法民辖131号
- 最高人民法院-周鑫与赵青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61号
02 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
该条规定指合同纠纷中如果合同未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诉讼请求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为“交付不动产”,那么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03 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
其他标的指争议标的为除给付货币、交付不动产以外的其他标的,比如:交付动产、。如前文所述的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起诉卖方要求其返还货款及支付违约金,那么该诉请对应的合同义务为“卖方应当承担发货及违约责任”,即其他标的,那么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卖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04 即时结清的合同
即时清结的合同指一经成立即履行完毕的合同,两者之间不应出现时间差。可以简单理解为菜市场买菜、便利店买水等“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合同。
依照《民诉解释》第18条规定,即时结清的合同以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合同约定履行地点但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但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规定:
《民诉解释》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民诉解释》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判定规则的流程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