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后,可以向法院申请退回预交的诉讼费用
笔者代理了很多起金融借款纠纷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类型的案件,此类案件标的额往往都比较大,需要当事人预先缴纳巨额诉讼费用。
最后判决结果胜诉,也可能因执行难而无法回笼资金,认为起诉缴纳的诉讼费就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基于此,一直在纠结,迟迟未行使权利,更甚之,拖延至丧失了胜诉的权利。
其实这种担忧是多余的,案件胜诉且法院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的情况下, 胜诉的当事人是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的,且人民法院应当退回。
笔者多数情况下都也会直接向法院申请退还诉讼费,相对于通过执行程序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而言,向法院申请退费更为简单、可靠。
现行有效的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全省法院案件受理费退还工作的通知》 第三条 未经胜诉当事人书面同意,判决案件受理费由败诉方直接支付给胜诉方或者在执行过程中回收并支付给胜诉方,胜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退还的,人民法院应予退还。
附:退还诉讼费用申请书(如需下载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