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身损害案件赔偿项目、计算方式及省内统计数据
贵州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及标准
(2023版)
作者:罗福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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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01 赔偿项目、计算方式及依据
伤残类
1.医疗费
实际发生(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以下称《人身损害解释》)第6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1)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2)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365日×误工天数;
(3)贵州省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依据:《人身损害解释》第7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1)护理人员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2)护理人员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365日×误工天数;
(3)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收入÷365日×误工天数。
依据:《人身损害解释》第8条: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实际产生的票据
依据:《人身损害解释》第9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100元×住院天数
依据:《人身损害解释》第10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17条 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省外出差按中央和国家机关人员出差相关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除新疆、西藏、青海三地120元外,其余全部100元)。
6.营养费
遵义、黔东南判例一般支持30元×营养期天数;
贵阳、黔西南判例一般支持50元×营养期天数;
毕节判例一般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持100元×营养期天数;
依据:《人身损害解释》第11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伤残系数(司法鉴定的伤残等级)
依据:《人身损害解释》第12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
依据:《人身损害解释》第13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被扶养人生活费
扶养年度/扶养人总数×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伤残系数。
注:多个被扶养人则分阶段算,该费用每年上限不得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
依据:《人身损害解释》第17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0.后续康复费用
11.精神抚慰金
40000元×伤残等级系数
依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通知》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一般为四万元以下(含四万元)。其中,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四万元;造成受害人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依次予以确定。
12.其他费用:住宿费、鉴定费、车辆损失(如拖车费)
死亡类
1.丧葬费
贵州省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年)×0.5
依据:《人身损害解释》第14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关于印发《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黔高法〔2020〕100号
2.死亡赔偿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人均纯收入×赔偿时间(计算20年,根据死者年龄扣减,七十五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依据:《人身损害解释》第15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注:贵州省已经在部分地区试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
3.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伤残类)
扶养年度/扶养人总数×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注:多个被扶养人则分阶段算,该费用每年上限不得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
依据:《人身损害解释》第17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4.精神抚慰金
40000元
依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通知》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一般为四万元以下(含四万元)。其中,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四万元;造成受害人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依次予以确定。
5.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和误工费用
02 贵州收入支出等统计数据
人均可支配收支
贵州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支出表(2021)
城镇居民 | 农村居民 | 全省居民 | |
人均可支配收入 | 39211元 | 12856元 | 26033.5元 |
人均消费支出 | 25333元 | 12557元 | 18945元 |
[贵州省统计局 2022-12-14更新 2022统计年鉴]
非私营就业平均工资
贵州省非私营单位分行业门类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021)
行业 | 2021年(元/年) | 2020年(元/年) |
总计 | 94487 | 89228 |
农、林、牧、渔业 | 57459 | 55986 |
采矿业 | 87356 | 75400 |
制造业 | 92949 | 85171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125216 | 118631 |
建筑业 | 80317 | 76881 |
批发和零售业 | 91019 | 79877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101505 | 93973 |
住宿和餐饮业 | 49925 | 45394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18727 | 111635 |
金融业 | 142097 | 130597 |
房地产业 | 77398 | 70507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69595 | 64352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109495 | 103864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54507 | 55566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51168 | 43595 |
教育 | 95667 | 94177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112348 | 105109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86242 | 85191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90990 | 87335 |
[贵州省统计局 2022-12-14更新 2022统计年鉴]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2021年贵州省城镇就业人员和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表
地区名称 | 城镇单位 | 其中: | |||
非私营单位 | 私营单位 | ||||
地区名称 | 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 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 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
全省 | 81570 | 84694 | 94487 | 99324 | 51557 |
贵阳市 | 92203 | 94263 | 103098 | 106188 | 56713 |
六盘水市 | 76918 | 80951 | 85964 | 92377 | 52958 |
遵义市 | 83867 | 87210 | 101691 | 107547 | 50962 |
安顺市 | 72879 | 75731 | 86105 | 91513 | 48613 |
毕节市 | 75507 | 78290 | 85649 | 89656 | 51509 |
铜仁市 | 71914 | 76177 | 84354 | 91576 | 47325 |
黔西南州 | 77368 | 82918 | 91481 | 98967 | 53569 |
黔东南州 | 76914 | 79709 | 88100 | 91890 | 45764 |
黔南州 | 73129 | 75895 | 88324 | 93504 | 47685 |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06-12更新 黔人社发〔2022〕16号]
附件 1:2022 贵州省统计年鉴 10-1 城乡居民生活水平
附件 2:2022 贵州省统计年鉴 4-8 非私营单位各行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附件 3:2021 贵州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黔人社发〔2022〕16号
附件4:关于印发《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黔高法〔2020〕100号
注: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明确了:“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同时,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2022修订)》进一步扩充到“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事故、医疗事故、高度危险损害事故、饲养动物损害事故、建筑物和物件损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当事人。
若不幸发生该类事故,自身不具备相应的起诉应诉能力,且又因经济困难无法委托律师代维权,可向当地法律援助机关(导航搜索“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